近日,安全評價部專家群內技術人員與安評劉工探討問題:現階段,很多安評報告將
危險廢物貯存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簡單定性為丙類,這種方式是否合規?
安評劉工將有關依據列示如下,供粉絲朋友閱讀交流。
依據《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第6.1條,危險廢物貯存可分為產生單位內部貯存、中轉貯存及集中性貯存。所對應的貯存設施分別為: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用于暫時貯存的設施;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用于臨時貯存廢礦物油、廢鎳鎘電池的設施;以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所配置的貯存設施。
依據《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2014)第7.4.1條,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應根據處置廢物的特性及規模,根據有關標準要求設置貯存庫房及冷庫。一般情況下,設施的貯存能力應不低于處置設施15d的處置量。
依據《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第6.6條,廢棄危險化學品貯存應滿足GB1560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要求。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還應充分考慮防盜要求,采用雙鑰匙封閉式管理,且有專人24小時看管。
依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第4.9條,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應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參考《蘭州新區秦川園區甘肅濱農科技有限公司“6·16”較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提到,事故單位內布置有甲類危廢暫存庫和乙類危廢暫存庫。
綜上可知,不能將危險廢物貯存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簡單定性為丙類,應根據危險廢物特性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