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袁某勤同他人先后從河南、山西等地收集鋁灰14000余噸運輸至山西省萬榮縣傾倒堆放。袁某勤從中非法獲利60余萬元,但是,造成轉運清理及處置鋁灰費用等公私財產損失則超1000萬元。袁某勤因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最高法介紹,2021年,袁某勤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先后從河南、山西等地收集鋁灰運輸至山西省萬榮縣傾倒堆放。經查,袁某勤非法傾倒堆放鋁灰共計約14363噸,從中非法獲利60余萬元,造成轉運清理及處置鋁灰費用等公私財產損失1000余萬元。
經鑒定,涉案鋁灰屬于危險廢物,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在對袁某勤污染環境罪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以袁某勤污染環境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山西省萬榮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勤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鋁灰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違法所得60余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同時,對于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袁某勤支付鋁灰轉運、處置等費用共計1000余萬元。
袁某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解釋說,本案系人民法院全面追究在黃河流域跨省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法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明確將電解鋁、再生鋁企業產生的鋁灰渣納入名錄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勤伙同他人非法從事跨省收集、傾倒、堆放危險廢物鋁灰的違法犯罪行為,且將鋁灰堆放在汾河入黃口附近流域,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污染。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依法審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環境損害責任,充分體現了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對違法行為人全面追責的司法態度,也是司法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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